保险受益人的成员资格并不是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通常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经保险人同意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对受益人进行选择和指定。
首先,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18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先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通知保险人,或者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顺序,其中包含了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
其次,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民法典》第39条第二款规定:“接受保险委托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活动。”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只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不能为自己进行保险业务。
再次,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民法典》第39条第三款规定:“接受保险委托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在受托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撤销接受委托。”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撤销接受委托。
再者,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民法典》第64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债务应当用于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一方去世后,可以指定新的受益人为保险受益人。”这意味着即使妻子去世,丈夫也可以指定新的受益人,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
最后,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民法典》第75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应优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因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其他共同财产的,按照双方的约定比例分割。”这意味着即使夫妻离婚,也应该将共同财产中的抚养费作为重要的分配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成员资格并不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的。保险受益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且不能自己进行保险业务。如果保险受益人不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那么他可以行使自己的指定权,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成员资格并不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的。保险受益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且不能自己进行保险业务。如果保险受益人不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那么他可以行使自己的指定权,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