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配偶并不冲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可以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子女或者法定继承人。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
2. 《继承法》第31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3. 《合同法》第61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 《保险法》第74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未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向该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收取保险费,也不得解除合同。
三、法律依据
以上四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并非针对特定的人,而是针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子女或者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和自由,也强调了家庭和睦与稳定的重要性。
因此,无论保险受益人如何指定,只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并且没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时,这种指定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总结:因此,无论保险受益人如何指定,只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并且没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时,这种指定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