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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受益人为妻子离婚?

用户:152****9959 新荣区 2024-04-27 14:49 保险理赔 浏览量: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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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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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案例背景

2017年,甲乙两夫妻约定,甲方享有家庭财产的一半权益。后,甲与丙结婚,成为甲方的妻子。甲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了丙,丙因此成为了甲的新房主人。

二、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如果该房屋并非用于婚后居住或者双方同意,则可能构成侵权。”(注:本条不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

3.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注:本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三、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和丙赠与的房产,除非甲明确告知丙这一事实,并且丙也表示接受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否则丙并未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丙确实得到了购房款项,也不能改变其作为甲家人的地位。因此,甲应当有权继续享用房屋的权益,无需征求丙的意见。但甲应当尊重丙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房屋。同时,甲还应妥善保管房屋,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总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和丙赠与的房产,除非甲明确告知丙这一事实,并且丙也表示接受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否则丙并未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丙确实得到了购房款项,也不能改变其作为甲家人的地位。因此,甲应当有权继续享用房屋的权益,无需征求丙的意见。但甲应当尊重丙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房屋。同时,甲还应妥善保管房屋,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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