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17年,甲乙两夫妻约定,甲方享有家庭财产的一半权益。后,甲与丙结婚,成为甲方的妻子。甲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了丙,丙因此成为了甲的新房主人。
二、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如果该房屋并非用于婚后居住或者双方同意,则可能构成侵权。”(注:本条不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
3.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注:本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三、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和丙赠与的房产,除非甲明确告知丙这一事实,并且丙也表示接受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否则丙并未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丙确实得到了购房款项,也不能改变其作为甲家人的地位。因此,甲应当有权继续享用房屋的权益,无需征求丙的意见。但甲应当尊重丙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房屋。同时,甲还应妥善保管房屋,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和丙赠与的房产,除非甲明确告知丙这一事实,并且丙也表示接受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否则丙并未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丙确实得到了购房款项,也不能改变其作为甲家人的地位。因此,甲应当有权继续享用房屋的权益,无需征求丙的意见。但甲应当尊重丙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房屋。同时,甲还应妥善保管房屋,防止他人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