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票开具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保险分期的税票应开具给支付保费的一方,即投保人,而非受益人。
2. 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合同主体,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而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税票应与合同主体对应,即投保人。
3. 税务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购买方是指索取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分期中,购买方即为投保人。
4. 保险理赔原则: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可能涉及权益,但保险分期的支付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与受益人无关。所以,税票应开具给实际支付保费的投保人。
5. 信息透明原则:为了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税票应开具给实际支付款项的个人或单位,以确保税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保险分期的税票应开具给投保人,而非受益人,这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税务的规范性。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分期的税票应开具给投保人,而非受益人,这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税务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