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您似乎在询问关于高淳双牌石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法律问题。从您的表述来看,您可能关心的是拆迁安置房的具体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的分配原则、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几个方面。以下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拆迁安置房的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指出:“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三、安置房的分配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总结:上述分析表明,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拆迁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害,居民应充分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遇到争议时,居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