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以及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意味着父母在设立保险受益人时,应遵循权利平等原则,对于所有子女应当公平对待。如果仅将姐姐列为受益人,可能侵犯了其他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二、保险合同自由原则
虽然《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指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父母有权指定姐姐为唯一受益人,但这需要建立在充分知情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
三、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父母指定姐姐为保险受益人需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情形。
四、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父母作为投保人,若仅指定姐姐为受益人,必须证明他们对姐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具体到人寿保险中,父母通常对子女都具有保险利益,但如无特别理由,仅为其中一位子女购买保险并指定其为唯一受益人,可能会引起法律争议。
五、法定继承优先原则
尽管父母可以自主决定保险受益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未明确指定身故后保单利益归属或指定无效时,《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此时,保单利益将纳入遗产范围,由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如果父母在生前没有为其他子女预留足够财产或其他保障措施,仅将姐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可能导致其他子女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相应权益。
综上所述,父母仅将姐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发家庭纷争和继承问题。建议父母在制定受益人时充分考虑各个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和谐稳定。当然,如果有特殊原因导致父母倾向于仅让姐姐成为受益人,则应在办理保险时提供充分理由,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意见,确保相关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综上所述,父母仅将姐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发家庭纷争和继承问题。建议父母在制定受益人时充分考虑各个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和谐稳定。当然,如果有特殊原因导致父母倾向于仅让姐姐成为受益人,则应在办理保险时提供充分理由,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意见,确保相关安排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