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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拆迁安置房?

用户:153****3787 荆州区 2025-01-18 20:22 拆迁安置 浏览量:3241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用户希望了解2013年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权益保障,特别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分配、产权登记、过渡期安置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2013年的拆迁安置房在补偿方面应遵循上述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具体到2013年,各地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基本原则不变。

二、安置房分配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意味着,2013年的拆迁安置房在分配时,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且政府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三、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是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合法产权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一旦达成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其合法权益。

四、过渡期安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于2013年的拆迁安置房,如果安置房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保障其在过渡期的基本生活条件。

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2013年的拆迁安置房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房分配、产权登记、过渡期安置以及违约责任等。被拆迁人在整个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应关注政府的具体实施政策,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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