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拆迁多年后,仍未搬进安置房,希望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用户想了解在拆迁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或加速安置房的建设与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被拆迁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拆迁人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且未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拆迁人已经违反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已生效,但拆迁人仍不履行义务,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因拆迁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遭受经济损失,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这条主要针对人身损害,但在财产损害方面也有类似的赔偿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需要临时安置,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综上所述,被拆迁人在拆迁多年后仍未搬进安置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并在拆迁人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