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
《婚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以下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3)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二、《继承法》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此处,保险受益人有权继承其作为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三、《合同法》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在交付时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发现存在瑕疵且要求出卖人修理或更换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理或者更换的费用。”
四、《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原则上视为共有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对该类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各自控制,且这一约定未经他方同意,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五、结论
综上所述,《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并未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否有权享有何种权利。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这种约定未经他方同意,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并且有权享受其作为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总结:综上所述,《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并未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否有权享有何种权利。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这种约定未经他方同意,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并且有权享受其作为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