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指定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这是最基本的权利,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
1:被保险人同意权如果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有否决权,以保障其权益。
2:受益人变更权《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同意。这允许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调整受益人。
3:法定受益人设定若未指定或指定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将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默认的受益人设定,确保保险金不会无主。
4:受益顺序与份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指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这有助于明确不同受益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主要在投保人,但需尊重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未指定或指定无效时,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同时,可以设定受益顺序和份额,以确保公平分配。所有这些都需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