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负担扶养义务的子女,在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义务继续履行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因此,失去劳动能力的子女作为“失地”保险的受益人。
二、遗产继承
在《继承法》中,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子女通常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如果一个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那么他的子女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对父亲或母亲的遗产继承权。
三、人身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情况下,对于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果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他有权享受上述赔偿。
四、遗产分割
如果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被确定为丧失继承权,那么他无法参与遗产的分配过程。但是,他在丧失继承权后仍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五、精神抚慰
如果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不能提供生活必需品而陷入困境,那么他可能会面临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这时,他可以请求法院给予精神抚慰,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失地”保险最终受益人是那些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在其丧失继承权后仍享有遗产继承权利,并且可以主张精神抚慰权利的人。
总结:综上所述,“失地”保险最终受益人是那些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在其丧失继承权后仍享有遗产继承权利,并且可以主张精神抚慰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