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型保险没有单独设立受益人。其主要设计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他指定的人支付赔偿的问题。
首先,《保险法》第63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因此,无论是否有具体条款约定,保险公司都可以要求投保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而无需设立受益人。
其次,《保险法》第7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的规定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处理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评估或者处理。因评估或者处理保险标的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再次,《保险法》第79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当及时作出赔付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因为保险事故影响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人可以根据损失程度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经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最后,《保险法》第13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一方侵害。受益人可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
总结:来说,理财型保险并没有单独设立受益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他指定的人支付赔偿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投保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不需要设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