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其中,保险金作为赔偿金,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而并非特定的受益人。
二、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取消受益人的资格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三、保证保险的连续性
《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自动终止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自动终止条件,保险人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处理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如果该损失是由于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确定法定受益人的优先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受益人的顺序是按遗嘱、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确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其指定的受益人,则法定受益人应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有多个法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顺序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
五、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那么,这可能会侵犯到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其他人进行业务往来,除非双方事先签订了保密协议。
总结::虽然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侵害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保险的连续性,确定法定受益人的优先顺序,以及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来应对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注意这些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