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1. 《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权是受遗赠人的权利之一。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不能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
2. 鉴于案例中,“老张在其生前曾立有书面遗嘱”,因此其可以指定“老李”为遗产执行人,这是合法的。
二、连续性
3. 老张去世后,其去世后所立遗嘱仍然有效。这与案例中的“老张在其生前曾立有书面遗嘱”的事实相符。
三、连续性
4.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在接受遗赠时,必须是处于有效的存续状态,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在生存期间对继承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安排。如果继承人在去世后才开始接收遗赠,那么将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导致无法得到遗产。
四、继承顺序
5. 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继承顺序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因为遗嘱继承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也更加公平。
五、权利保障
6. 老张在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老李”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领取遗产。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仍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总结::从法律角度看,案例中老张在其生前已明确地指定“老李”为其遗产执行人,这是合法的;老张去世后所立遗嘱仍然有效,这是连续性的;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继承顺序是至关重要的,应遵循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仍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享受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