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支付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活动。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法的主体。
三、第三条: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
2. 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
3. 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4.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交付方式等。
5. 如果有投资收益或者其他权益归属的内容,应当明确记载。
四、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的义务。
五、第五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期满。
2.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权利或者死亡时未通知保险公司。
3. 投保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六、第六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七、第七条: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第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第十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十、第十二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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