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无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父母作为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子女为保险受益人。
2.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父母将子女设为保险受益人,可以视为为其提供经济保障,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3. 继承权与财产权:《继承法》规定,父母有权通过保险方式转移财产给子女,保险金可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子女作为受益人,有权接受这种财产转移。
4. 遗嘱效力:即使父母未在遗嘱中明确,根据《保险法》第39条,已指定的保险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受遗嘱内容影响,体现了保险受益人的优先性。
5. 防止债务追偿:《保险法》第42条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险金一般不用于偿还投保人生前债务。因此,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可能不受父母债务的影响。
总结::父母将子女设为保险受益人,是其合同自由权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经济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财产传承,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险金被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多部法律法规的精神,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