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指定受益人的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 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自愿基础上可自由选择并明确受益对象。
2. 合法性要求:受益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在某些特殊险种下(如家庭财产保险、寿险等),可能存在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的特定要求。例如,《人身保险业务规范》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时,子女即为合法受益人。
3. 变更及确认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同意。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受制于自愿原则、合法性要求以及变更及确认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各方权益的有效保障和执行。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受制于自愿原则、合法性要求以及变更及确认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各方权益的有效保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