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否能够乘坐飞机。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包括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法等。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如果被取保候审者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则不适宜乘坐飞机出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并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服务。”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机场控制区。”因此,即使被取保候审者满足了其他条件,若其身份信息未能通过航空公司安全核查,则无法乘坐飞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由此可见,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动限制,其中就包括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如机场控制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这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者交出相关证件,从而进一步限制其外出及乘坐飞机的可能性。
最后,考虑到个别特殊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此条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被取保候审者未遵守相关规定,法院或检察院仍可决定允许其乘坐飞机,但这需经由法院或检察院的特别许可,且必须确保不会对其自身或其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被取保候审者原则上是不能乘坐飞机的,除非获得了法院或检察院的特别许可,并且其身份信息已经通过了航空公司安全核查。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进一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