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福寿保险综合险的受益人问题时,我们需从五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
1:受益人的指定根据《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并可随时变更。指定受益人应明确写入保险合同中。
2:受益权的优先级如《保险法》第42条所述,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无效,保险金将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果指定了多个受益人,且未明确分配比例,视为平均分配。
3: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享有的权益不受投保人债务影响,除非投保人生前已明确为偿还债务而设立保险。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无需具备特定条件,但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民法典》第18条,年满18岁或虽未满18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受益权的丧失如《保险法》第45条,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将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总结:综上,福寿保险综合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自由指定,其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但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指定有效、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等。在某些情况下,如受益人违法,其受益权可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