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同一时点可以选择受益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取得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62条的规定,“受益人为自然人的,自其出生时起享有受益权;受益人为组织的,自其成立之日起享有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取得方式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选择。
三、受益人的管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受益。”因此,受益人的管理权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意愿。
四、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同意的,受益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分配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约定。
五、受益人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请求撤销基于以上第一至第五项原因而做出的受益份额分配。”因此,受益人的撤销权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行为。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选择受益人,受益人的取得方式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选择,受益人的管理权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意愿,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分配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约定,受益人的撤销权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