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受益”。受益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因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受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二、其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财产份额为标的,向他人设立信托的,该信托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这表明,受益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与所有权相同,但不完全等同。同时,受益也享有与所有人相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然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其超越权限仍为其代理人从事活动的,由相对人承担相关责任。”这就是说,受益人可以在有授权的情况下,代理委托人进行某些事务。
四、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这意味着,受益人在代理行为中,如果有任何不当的行为,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
五、最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未经受托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这意味着,受益人在代理行为中,如果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总结:起来,《民法典》赋予了受益人在合同中的代理权,但他们也必须严格遵守代理规则,避免因为滥用代理权而损害自身权益。因此,受益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并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