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权人在变更前必须书面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通知其他继承人。未通知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姓名需要由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且必须经过原有权人在变更前的书面同意。
二、原权利人在变更后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解除。”因此,如果要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姓名,那么在变更后也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新的保险受益人姓名。
三、原权利人在变更后的受益人名被他人冒用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合同中的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受益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协商解决。”因此,如果变更后的保险受益人名称被他人冒用,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原权利人在变更后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原权利人在变更后仍然使用原来的保险受益人名称,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五、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姓名也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原权利人在变更后仍然使用原来的保险受益人名称,那么这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
总结::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是一项涉及到双方权益的重要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合同无效等。因此,建议在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姓名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确保所有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