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表明,原保险受益人是可以被取消或变更的。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有权取消原受益人,指定新的受益人。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原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事件无保险利益关系,取消其受益权符合法律规定。
4. 受益人的知情权:《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得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取消原受益人需确保其知情,以避免因未知权益受损引发纠纷。
5. 法律效力: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否则变更无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总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取消原保险受益人,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如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确保变更有效且不侵犯他人权益。同时,这一过程应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