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在夫妻互相投保的情况下,受益人的指定应遵循《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夫妻双方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受益人。
1: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有权更改受益人,但需对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权益保护若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因故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未去世的一方通常有优先权利成为保险金的接收者。然而,如果存在遗嘱,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3:离婚影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若保险合同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可能影响受益人的设定。离婚后,双方需重新确定或调整受益人。
4:保险欺诈防范《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情形,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夫妻间购买保险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保险进行非法行为。
总结::夫妻互投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应尊重双方意愿,并符合《保险法》、《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状态变化或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调整受益人,避免法律纠纷。同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防止保险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