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1. 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金融行为。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并不是违法行为。
2.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投保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保险标的,并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声明这一事实。”因此,即使保险指定受益人是为了抵债,这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理性
3. 保险保障性质:以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抵债的目的,实际上是希望减轻被保险人的债务负担,这是符合保险保障性质和商业逻辑的。
4. 遵循公平原则:保险选择险种,旨在为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而保险指定受益人则基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信任,因此选择专门用于抵债的人作为保险指定受益人,也是为了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的偏好和接受程度。
三、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法律依据:以上所述均为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同时,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抵债,那么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精神。
四、合法性
6. 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将保险指定受益人作为抵押物。而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并未申请,也没有公开使用过该指定受益人,因此并没有违反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指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规定。
五、合法性
7.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确保保险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将其作为抵债手段,显然是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的。
总结:7.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确保保险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将其作为抵债手段,显然是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