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罗永浩有权选择自己的妻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只要双方达成共识,不违反法律规定。
1:受益人指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罗永浩作为投保人,可以经妻子同意后将其指定为受益人。
2:权益保护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罗永浩明确指定妻子为受益人,能有效保障其权益。
3:变更权若罗永浩想变更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他有权随时调整,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法律约束力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其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否则不得随意更改。
总结:综上,罗永浩有权且在合法程序下,可将妻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妻子能够获得保险赔偿,同时这个决定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