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继承权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确定只由一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按照下列顺序:(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前款所称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遗产应当清偿债务。有遗嘱的,遗产分割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存在的人的财产,即使他们活着的时候并不享有所有权,也可以作为遗产。遗产的所有权应登记在死者的名字下。”
二、遗嘱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其有关事项的处分方式。立遗嘱人可以采用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方式订立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在场见证遗嘱的制作过程,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书立遗嘱。”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立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确定继承人和遗嘱的执行人。遗嘱应当包含遗产的性质、数量、分配办法等内容。遗嘱中未作出明确的指定的,适用被继承人的平均继承份额。”
三、家庭纠纷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偿还债务后,另一方有权向其追偿。”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继承人,无论是否放弃继承权,都应当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责任。”
四、公平正义原则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义务赔偿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思并获取救济的权利。”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行使诉讼权利。”
五、平等保护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活动。”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行为习惯等,并对其实施必要的管教。”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欺凌或者虐待,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支付抚养费。”
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护人负有管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违反本条的规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7.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空间,不得随意探视或者干涉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
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亲属关系,不适用夫妻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调整。”
9.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滥用这一权利。”
总结:9.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滥用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