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视角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第31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后继人有权代为行使继承权。”因此,如果一个人选择直接作为航空保险的受益人,那么他/她可以在遗产处理前将此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并且这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争议。
二、第二视角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遗嘱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亲自书写”,这意味着不能由代理人代书。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想要设立航空保险受益人,他/她必须亲自写出遗嘱。
三、第三视角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因此,一个人在设立航空保险受益人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其对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四、第四视角
虽然《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航空保险受益人只能由其自身设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了保险合同,并且取得了保险金,那么他就拥有了保险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如果这个人选择了将其保险金转给他人,那么就需要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并且这种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争议。
五、第五视角
《民法典》第921条规定:“接受遗赠的人应当自知道遗赠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因此,如果一个人想成为航空保险受益人,他/她必须在遗产处理后的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接受遗赠的意愿。否则,这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权。
综上所述,个人在设立航空保险受益人时,必须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其对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在遗产处理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证明放弃接受遗赠权,就可能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个人在设立航空保险受益人时,必须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其对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在遗产处理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证明放弃接受遗赠权,就可能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