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3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继承法》第16条:“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但依法应当归集体组织所有的除外。”
3. 《合同法》第132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赠与的合同。”
4. 《民法典》第987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受赠后,其取得该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接受了赠与。”
二、具体分析:
1.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受赠后,其取得该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接受了赠与。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甲将其房产赠与乙,那么乙就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如果甲没有明确表示将财产权利转移给乙,那么该房产仍属于甲所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甲将房产转让给丙,并且丙支付了全部价款,那么即使乙对此知情,也认为甲已转让了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认定乙成为了该房产的新所有人。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甲是否直接将房产赠与给乙,只要甲向乙交付了房产,并且乙接受了这份财产,那么乙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如果甲在未向乙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就将其赠与给了丙,那么即使乙知情,也不能认为甲已转让了财产所有权,因此乙仍然是该房产的新所有人。
总结:根据以上分析,无论甲是否直接将房产赠与给乙,只要甲向乙交付了房产,并且乙接受了这份财产,那么乙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如果甲在未向乙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就将其赠与给了丙,那么即使乙知情,也不能认为甲已转让了财产所有权,因此乙仍然是该房产的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