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该单位作为受益人之一。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单位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1. 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不知情且不应当知道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2. 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虽知情但不应当知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3. 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虽知情且应当知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4. 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不知情且不应当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5. 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虽知情且应当知道,但采取故意不作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三者。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或者义务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单位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使不知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仍然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综上所述,单位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可以认定为第三者,但需要满足《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保险事故中,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单位是否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
总结:综上所述,单位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可以认定为第三者,但需要满足《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保险事故中,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单位是否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