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选择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慈善机构等。
2. 明确性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明确。如果未明确指定,将被视为无受益人,保险金将归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受益人必须清晰无误地被指明,避免产生争议。
3. 可变更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意味着受益人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优先权:《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未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具有默认的保险金请求权。
5. 保护未成年人:《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受益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保险金被滥用。
总结::在填写保险受益人时,应遵循自愿、明确、可变更的原则,考虑实际需求,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若未明确指定,保险金将按法定顺序分配。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有特别的保护措施。投保人在做出选择时,应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