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
“遗产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在遗嘱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的人。
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将在法定继承人中确定的顺序先于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进行执行。”
三、《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
“立有书面遗嘱的,遗产处理完毕后,遗嘱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代为执行遗嘱的权利。代为执行遗嘱的有顺序,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顺序的顺序,那么依次履行顺序。”
四、《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中的部分按照法定比例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剩余财产的,那么全部按照法定比例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三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
总结::《民法典》对人寿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规定。受益权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在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三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因此,建议受益人在转让人寿保险受益权时,一定要注意以上这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