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益人的指定权**: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第18条,投保人有权在购买保险时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且可设定先后顺序或分配比例。
1: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业条例》第37A条,投保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可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同意。若投保人死亡,变更权则转移给保单所有人(通常是贷款银行或已故投保人的遗产执行人)。
2:受益权的优先性根据《保险契约条例》第5条,保险赔偿通常优先于投保人的债权人,除非债权人能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受益人有权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不受投保人生前债务影响。
3: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香港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成为受益人,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应由监护人管理,直至其成年。
4:保险金的分配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投保人死亡,保险金将按《无遗嘱遗产条例》处理,即分配给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
总结::香港法律充分保障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并允许灵活变更。受益人的权益优先于投保人的债权人,未成年人也可作为受益人。若无明确受益人,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详尽考虑,确保符合自身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