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开性:在设立保险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公开这项选择,让所有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这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2. 确定性:指定受益人是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和收益的权利归属的一种方式。只有当确定了受益人后,保险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 可追溯性:如果保险被撤销或者变更,指定受益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这是因为这可以追溯到设立保险的时候。
4. 避免重复权利:指定受益人是为了避免因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设立多个保险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只有指定一个受益人才能享有保险利益。
5. 明确责任:指定受益人应当清楚其承担的责任,以便于处理保险理赔或者其他相关事务。
在《民法典》中,根据第682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随时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并依法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因此,在设立保险指定受益人时,只要确保通知了对方并进行了适当的费用支付,就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地变更保险合同。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指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个保险合同中,且两者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的其他条款,那么指定受益人将被视为共同受益人,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指定受益人不仅需要遵循公开性、确定性和可追溯性原则,还需要遵守公平性原则,以及共同受益人原则。
总结:在《民法典》中,根据第682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随时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并依法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因此,在设立保险指定受益人时,只要确保通知了对方并进行了适当的费用支付,就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地变更保险合同。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指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个保险合同中,且两者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的其他条款,那么指定受益人将被视为共同受益人,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指定受益人不仅需要遵循公开性、确定性和可追溯性原则,还需要遵守公平性原则,以及共同受益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