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涉黑案件中律师与嫌疑人会面的具体规定,包括相关的程序、条件以及可能面临的限制。
会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于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
会见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指出,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方面的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此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会见次数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每次会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受限制,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看守所管理规定的约束,如每日会见时间、每周会见次数等。
会见内容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妨碍侦查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辩护律师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虚假供述、隐匿或销毁证据、串供等行为。
特殊情况下的会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总结来说,涉黑案件中的律师会见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