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律师会见三证”,主要指的是律师在会见被羁押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出示的三类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 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此为律师合法执业的基础,也是其身份的直接证明。
- 律师事务所证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向看守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文件。这表明律师受其所在律所指派,代表律所进行法律服务活动。
-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时,第38条还规定了辩护律师持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会见的情形。前者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律师的直接授权,后者则适用于法律援助案件中,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提供辩护服务的情况。
- 保密义务与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39条强调,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内容受到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泄露;同时,律师享有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沟通的权利。
-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还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9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履行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旨在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上述规定,既保证了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性,也维护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