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规定。概述来说,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后的会见权,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的原则。
一、会见权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在侦查终结后,律师即享有会见权。
二、会见的时间与次数: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但强调应当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实践中通常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安排。
三、会见的场所与方式: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进行,且不被监听。
四、特殊情形下的会见限制:如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五、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救济:根据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律师认为其会见权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我国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旨在确保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特殊情况,法律也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国家安全与其他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