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如何在河东专业看守所委托并会见律师,寻求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专业维度对此进行详细解析,并要求提供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原文引用,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律师委托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用户首先需要明确选择的律师身份,确保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在河东专业看守所,可通过书面、口头或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委托手续需提交给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等材料(《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
二、律师会见权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且不受监听。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申请会见,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应在五日内安排(《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会见时间与次数限制
《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未对律师会见次数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辩护律师可多次会见。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特殊情况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申请与检察官、法官同庭会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会见内容与保密义务
律师会见时,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与被羁押人进行交流,了解其辩解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五、特殊情况处理
若遇看守所无故拒绝会见、限制会见时间或次数、监听会见等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律师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向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同时,《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律师对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控告。
综上所述,用户在河东专业看守所委托并会见律师,应遵循法定委托程序,确保律师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律师享有不受限制的会见权,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会见次数与时间原则上无明确限制,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律师在会见中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遇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律师及委托人均有权依法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