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房屋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共有:(一)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由一方为继承人的;(二)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示将房屋交给某一特定个人或者组织的;(三)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财产由某几个人共享的。”(摘自《民法典》)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以外的其他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串通,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除外。”(摘自《民法典》)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且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可以转化为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判断需要结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价值进行。”(摘自《民法典》)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摘自《民法典》)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一方的财产由另一方取得。”(摘自《民法典》)
以上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来确定如何分配。其中,如果遗产中的房屋是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共有的,则应当平均分割。如果遗产中有房产、股票、债券等无形资产,并且这些资产的价值超过了遗产总额,则应当由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其余继承人有权要求这部分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分割。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则该部分收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平等原则,既不能过分偏向任何一方,也不能不公平地对待其他继承人。
总结:以上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来确定如何分配。其中,如果遗产中的房屋是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共有的,则应当平均分割。如果遗产中有房产、股票、债券等无形资产,并且这些资产的价值超过了遗产总额,则应当由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其余继承人有权要求这部分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分割。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则该部分收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平等原则,既不能过分偏向任何一方,也不能不公平地对待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