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义务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9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明确其愿意承担的责任。
二、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76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给付金。”这是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义务主体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主要的义务主体。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理赔程序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或者数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未履行此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未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诉讼时效的概念。
总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属于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期间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会因此而解除。在遭受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便尽早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