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是受益人。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自主决定受益人的身份。
二、权益保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若被保险人是受益人,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他可以直接享有保险金,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这一点。
三、保险金支付:《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这表明,即使未直接指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获得保险金。
四、生存权原则:在生存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生存,才能领取保险金。这时,被保险人本人就是默认的受益人,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防止滥用权利:《保险法》也规定了受益人权利的边界,防止滥用。例如,若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以获取保险金,将丧失受益权,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总结::从法律角度看,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是合法且常见的情况,这既体现了合同自由和权益保护原则,也符合保险金支付的常规流程,并在生存权和防止滥用权利的框架下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