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有权变更保险受益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被保险人死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合同自动转化为无效合同。
2. 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其近亲属指定受益人。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能指定受益人时,由其他愿意承担人寿保险责任的人指定受益人”。
3. 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4. 保险公司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5. 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而发生的保险金支付问题,参照本法关于保险合同终止和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办理。”
总结:来说,变更保险受益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指定受益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受益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