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层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 137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指定;无法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指定。
2. 186条: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的程序,那么该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的死亡或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有权支配该财产的人进行指定。
二、第二层次:责任分配合理
1. 19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通知受益人,并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2. 192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后的10日内,出具拒绝赔偿或者增加赔偿金额的通知书。
三、第三层次:风险转移适当
1. 192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金存入投保人的账户,并且通知投保人。
2. 19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四、第四层次:利益平衡公平
1. 192条:保险公司与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责任承担以及赔偿金的分担等事项进行平等、自愿协商。
2. 192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赔偿金。
五、第五层次:争议解决途径充分
1. 192条:任何一方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2. 192条:对于复杂的或者疑难的保险纠纷,法律规定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即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86条规定了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的程序,第192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如何通知受益人并进行风险转移,第192条和193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应如何对赔偿金进行分配,第192条还规定了争议解决途径和专属处理机构。这五个层次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86条规定了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的程序,第192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如何通知受益人并进行风险转移,第192条和193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应如何对赔偿金进行分配,第192条还规定了争议解决途径和专属处理机构。这五个层次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