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容清晰明确**: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遗嘱应明确写明遗产分配和指定保险受益人。遗嘱应清楚表述受让人姓名、保险单号以及受益份额,避免歧义。
1:形式合法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亲笔书写,不得受他人代书。《继承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签名及时间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这是证明其真实意愿的关键。《继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见证要求如果遗嘱涉及财产较多或复杂,可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并非所有自书遗嘱都需要见证人,《继承法》并未强制要求,但有见证人可增加遗嘱的可信度。
4:变更与撤销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但须符合法定条件,如《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总结::自书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时,必须保证内容清晰、形式合法,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日期、可能的见证等环节。同时,遗嘱人有权随时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需遵循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要求,以确保遗愿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