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遗产包括房屋、林木、土地、海域以及珠宝、文物等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他人的,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赠予孩子的生活费属于共同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以,孩子的生活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或者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个人需要购置的房产,即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赠予孩子的生活费,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专有的权利和义务外,其他如工资奖金、投资理财、继承所得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亲单独给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虽属个人财产,但这些费用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通过赠与方式,将生活费转嫁给儿子或女儿,并且明确指出这部分钱是儿子或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这部分钱应被视为儿子或女儿的个人财产。尽管部分情况下,这部分钱也是因为个人需要购置的房产而来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这部分财产并未转化为家庭的共有财产。
总结:父母通过赠与方式,将生活费转嫁给儿子或女儿,并且明确指出这部分钱是儿子或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这部分钱应被视为儿子或女儿的个人财产。尽管部分情况下,这部分钱也是因为个人需要购置的房产而来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这部分财产并未转化为家庭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