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应明确且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当指定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因此,癌症保险的受益人应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特定个人。
二、变更权与同意权: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同意。《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三、优先权: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四、受益份额:指定多个受益人时,需明确各自的受益份额。《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的处理需符合其最佳利益。《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总结::指定癌症保险受益人,应确保权益明确,有权变更并通知保险公司,无指定或指定不明时按法定继承处理,多人受益需明确份额,未成年人受益要考虑其最佳利益。以上操作需遵守《保险法》相关规定,确保权益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