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受益保险,又称人寿保险,是一种在被保险人去世时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从法律角度看,主要类型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
1. 定额定期寿险:依据《保险法》第32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无赔付义务。
2. 全额终身寿险:依据《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具有储蓄性质,部分产品还可能有现金价值积累。
3. 储蓄型保险:《保险法》第37条明确,此类保险兼具保障和储蓄功能,死亡保险金由保单现金价值和应给付保险金组成,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获得收益。
4.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法》第40条,投资连结保险将保险资金与金融市场挂钩,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根据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风险由投保人承担,收益与市场表现相关。
5. 万能保险:同样出自《保险法》第41条,这类保险灵活性高,既有最低保证死亡给付,还有投资增值部分,受益人在身故时可获得相应收益。
总结:来说,身故受益保险类型多样,每种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方式。投保时,应详细了解条款,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