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确定”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受益人不明时,可以书面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或者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这里的指定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设立新的保险金支付人或受益人的请求。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受益人不明时,可以书面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或者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2. 《保险法》第98条:“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变更。”这里的协商一致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
三、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变更”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9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变更条件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保险金,并退还保险费。”
四、法律依据原文:
1. 《保险法》第97条:“保险合同约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变更条件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保险金,并退还保险费。”
总结:五、:在实践中,如果一方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变更受益人,或者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都可能导致保险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权益的实现。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受益人以及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和程序,避免因保险受益人的确定问题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