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定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意味着受益人并非必须法定。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只要此人具有可保利益。
1:变更权《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这表明即使最初未指定法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在后期进行调整。
2:优先权《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优于法定继承人。这说明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可以超越法定继承顺序。
3:权益保护《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受益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非经其同意,保险合同不得转让或者变更。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益独立且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其他法定关系变动而受影响。
4:无行为能力《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益人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但受益人本身仍可被指定,只是行使权利的方式有所不同。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并非必须法定,投保人有充分的自由度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并且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如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会介入,但这并不改变受益人可以非法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