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使用者未得到相应补偿或新土地分配的情况,即“拆迁土地没有退回”。这涉及到土地权益保护、公平补偿、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多个法律问题。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即使土地被征收,原土地使用者仍享有相应的权益。
2:补偿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监督。如果用户未得到合理补偿,有权提出异议。
3:安置政策《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需要安置的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4:司法救济若补偿不合理或未得到应有的安置,用户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确认相关行为违法。
5:时间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结::对于“拆迁土地没有退回”的问题,应首先确保补偿到位,如有遗漏或不公,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法律援助。同时,注意时效性,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权益。